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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制度

2013/9/16 11:31:50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4850次

来源: 云南民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办发[1999]48号),加强社会团体的日常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现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社会团体登记审批制度

  (一)在云南省境内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审批,颁发证书。筹备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齐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有效后,60天内对申请筹备人(单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成立社会团体,应由经批准筹备的社团筹备组织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完成筹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成立登记: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经履行民主程序通过的章程和领导机构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社团有关登记表格;

  2、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含县处级),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必须按规定填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审批表》;

  (二)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由社团提出申请,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

  2、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5、非门牌号更新的办公住所变更还应提交新址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还应提交关于章程修改的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上述有效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社团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经民主程序决定后,由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由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社团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社团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工作,提出清算报告;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注销申请、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文件、有关注销表格等全部有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证书和印章。被注销社团向税务、财政部门缴销发票、收据,其余财务凭证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封存,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手续,向开户银行办理帐户销户手续。

  二、社会团体首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社团筹备组织,必须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二)首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与社团成立大会同时召开,其基本程序是:

  1、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备工作情况;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宣读同意筹备批复;

  3、大会审议通过《章程》;

  4、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和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6、新任社团领导讲话;

  7、大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形成会议纪要和登记所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财务审计、验资、清算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

  筹备成立社团、变更活动资金都须经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验资并提出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审计机构对社团进行财务审计后方可办理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手续。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需注销或被撤销的,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内部工作制度

  (一)社团领导人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进行社团换届选举。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大会主要内容:

  1、主持人介绍大会议程;

  2、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届工作情况,会员(或会员代表)审议通过;

  3、负责人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会员(或会员代表)审议通过;

  4、负责人介绍章程草案修改情况,宣读章程草案,征求与会人员意见,表决通过;

  5、负责人介绍理事候选人推荐情况,征求与会人员意见,表决通过(须有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向理事会介绍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候选人推荐情况,征求理事意见,表决通过(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新当选的会长讲话;

  7、有关领导讲话。

  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大会结束后15日内,社团要将修改后通过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大会通过的理事会人员名单及理事会通过的常务理事以上领导名单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正副会长还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法定代表人填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三)依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重大事宜坚持民主协商原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依照《章程》规定宗旨、业务范围及任务,定期组织或开展业务活动,对全年不开展活动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将依法给予处罚。

  (五)社团要建立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字档案、财务档案等,并建立严格查阅、保存制度。

  五、军队人员以及港、澳人员参加地方性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一)军队人员(含军队离退休人员)参加地方性社会团体,必须持有军队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加入。师职以下军官和相当职务的专业、文职干部,由大军区政治机关审批;军职以上军官和相当专业、文职干部报总政治部审批。

  (二)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港、澳人士担任内地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如确有需要,可以吸纳少量港、澳人士为个人名誉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但要征得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别行政区办事处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审批。

  六、社会团体的宣传报道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更名、举行重大活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或刊播广告,必须向新闻媒体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副本;新闻媒体遇到涉及社会团体的新闻报道和广告事宜,应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实情况,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不予刊播。

  七、重大活动申报制度

  社会团体开展下述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事项,接受指导和监督,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1、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2、涉及选举和罢免社团领导人的会议;

  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及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4、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重大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5、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6、有关外事、对外交往的活动;

  7、其他重大活动。

   云南省民政厅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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