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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9/11/7 13:29:14 来源:省住建厅官网 浏览:3169次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解决迟报、越级上报、《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填报不规范、《调查信息报送表》报送不及时等问题,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

二、加强管理,严格制度

事故发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逐级上报,在核实事故情况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填写《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附件1),加盖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章后传真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对事故性质不明,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待了解核实情况后再及时书面报告。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情况的跟踪,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附件2)、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及事故处罚情况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加强监督,严格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的监督,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不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州市于20191112日前将事故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小华,08716432246564322608(传真),电子邮箱:275932685@qq.com

附件:1.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2.调查信息报送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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