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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2019/8/23 8:41:24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浏览:3893次

云市监办发〔2019〕140号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文件要求,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云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针对有关重点监管领域,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技术专家名录库),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分别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抽取将考虑被检查对象的专业属性。抽查对象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工程检测等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领域,结合国家抽查要求,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监督抽查工作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因地制宜地确定全省抽查比例及市、县比例分配。重点检查“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关注利用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随机抽查原则。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工作模式。

(二)公正公开原则。现场检查要求州、市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由地方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取证。按照“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问题导向原则。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重点检查领域和检查内容,关注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竞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抽查比例安排。2019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组织实施,抽查总体比例为25%,其中省级抽查比例5%,覆盖75家机构,州(市)、县(区)市抽查比例20%。其中,省级重点监管领域及抽取比例分别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抽取比例6%,覆盖10家机构,机动车检验领域抽取比例6%,覆盖20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抽取比例12%,覆盖25家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抽取6%,覆盖20家机构。

(二)抽查领域安排。强化检验检测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机制建设,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云南省重点工作和检验检测工作实际,与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强化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监管,发挥好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各自选派监管人员共同参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共同加派执法人员参与调查取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1.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24号)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按照6%的抽查比例,随机对10家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作假行为。

2.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按照6%的抽查比例,随机对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各州(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具备柴油货车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

3.组织实施食品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紧盯民生关注焦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力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省局组织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重点抽查,按照12%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2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对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检查任务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查。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

4.联合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按照风险舆情信息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云南调研座谈会有关要求,结合“双随机”监管工作计划,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按照6%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2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设立异地实验室未经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线索排查和行为监管。

(三)省局抽查安排。计划8月—11月实施省级资质认定监督抽查,检查对象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结合重点抽查领域比例安排随机抽取75家机构,为便于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考虑时效性和专业性,分组争取相邻地区、相同专业的机构分配在同一组,将75家检查对象分为15个组,平均每组5家机构。每个检查组由4人组成,其中从执法人员名录库、技术专家名录库各随机抽取2人,技术专家抽取根据检查专业随机确定。

现场检查原则上在工作日进行,通知被检查机构不能早于24小时,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份检测报告,重点为机构的核心检测领域、检测难度较大的项目及非常规项目,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选取抽查的报告。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客观记录在《事实确认单》上,不能带有主观评价,每个问题应该对相应证据材料,并与《事实确认单》一并由被检查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带回。

四、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通过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三)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五)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

(六)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的;

(七)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大力组织推进年度检验检测“双随机”抽查,做好部门联合抽查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的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完整。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监督抽查,落实好从业机构主体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因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督促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19年9月10日前报送本区域年度检验检测“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送检查结果。

 

附件:2019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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