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要求,进一步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2号)的贯彻落实,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和《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并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7〕19号)文件,现将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等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三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在国家认监委(www.cnca.gov.cn)网站“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相关栏目填报,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二、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于2017年3月30日前全面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数据上报和数据审核汇总,请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迅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工作文件精神的学习,切实抓好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数据上报和审核,省局将结合统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单位、各地区统计数据进行审查校验。
三、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要求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请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质完成上报。
四、我省辖区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请在相应栏目同时上报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年度报告可与所属法人的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在一起并共同上报。
五、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年度报告上报及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相关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未按照要求真实、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年度报告、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依法采取警告、公布名单、责令改正、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异常机构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省质监局认证认可处联系人:马全灯
联系电话:0871-63215607
附件:1.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
2.《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并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7〕19号)
3.2017--2019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定稿)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附件二: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 http://www.ynqi.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70301112048362.pdf
附件三:国家产品质检中心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格式 http://www.ynqi.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70301112058510.pdf
附件四: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并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 http://www.ynqi.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70301112110114.pdf
附件五: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http://www.ynqi.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703011121208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