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 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实现我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按照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整体规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等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各地可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以州(市)、县为单位按照省厅统一要求,依托监管系统平台,按照监管系统发布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省监管系统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检测监管系统,确保数据实时无缝对接和上传。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预拌混凝土(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三、工作内容
(一)各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改造升级,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统一分配的帐号及权限,通过互联网通信把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实现检测工作信息化。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必须上传的检测项目及参数
序号 自动采集检测项目 自动采集参数 1 混凝土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 砂浆 抗压强度 3 钢筋 屈服强度,极限强度 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 极限强度 5 水泥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6 砖、砌块、基岩 抗压强度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报告(含见证取样及专项检测)应设二维码防伪标识,报告的二维码防伪标识由检测机构在监管系统平台上注册后自动生成。
(三)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在移动终端安装见证取样系统,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标识应有样品、取样人员、取样地理位置及相关过程图像等信息,并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
四、工作任务目标
(一)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检测机构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及检测设备信息上传备案工作,实现与监管系统数据互通。
(二)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监理单位的见证员的操作使用培训工作。
(三)2017年8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送检样品共同完成现场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植入或绑定工作,并实时上传相应信息。检测机构应拒收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达到所有送检样品扫描见证取样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委托单进行收样的要求,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
从2017年8月1日起,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3日